万载法院对李某峰等2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日期:05-24
万载被告人法院

5月20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峰等24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23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万载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峰、李某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李某峰为幕后“老板”、被告人李某新为前台“老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吸纳骨干以及下级小弟共二十余人,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发展模式,以暴力为依托,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在当地及周边区域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万载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峰、李某新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层级和组织纪律。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宜丰县经济和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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