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强奸幼女获刑十年半

日期:05-22
强奸幼女崇义县强奸罪

5月21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系列强奸幼女案。被告人蓝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蓝某,江西上犹人,家住崇义县横水镇,31岁。2018年3月,经肖某邀请,蓝某开车载肖某、谢某至赣州游玩,并为两女孩购买了衣服、化妆品。后蓝某与醉酒后的谢某发生关系,并支付给谢某500元。2018年4月至5月,经肖某介绍,蓝某又同易某发生性关系1次,同邓某发生性关系2次,并分别支付了1500元、600元、200元。案件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另查明,2018年6月15日,蓝某因嫖娼被崇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2018年6月30日,蓝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金钱财物为引诱,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人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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