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1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蔡莉姚玉文)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深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58岁的李某深贩卖毒品0.03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李某深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李某深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4年被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琼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8年7月3日,李某深在海口市琼山区新桥路新桥一巷一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越,吴某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深处扣押作案工具银色小米手机一部,从吴某越处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03克。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深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深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深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龙华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0.03克毒品海洛因、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被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