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155天办证 业主获赔万余元违约金

日期:05-20
开发商违约金合同

2014年8月4日,谭某购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西江大道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全部房款437720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谭某,2016年6月28日前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但开发商却于2016年11月30日才取得,逾期155天。谭某遂起诉到江津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于迟延办证违约金,谭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60日办证的,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谭某已履行完毕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发商却迟延办理产权证15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日支付谭某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迟延办证期间违约金共计13569元,即437720元×155天×2‱元/天。

开发商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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