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安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法院判单位付2.8万加班费
5月17日,红星新闻从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获悉,根据该法院日前发布的《简阳市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情况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主张加班工资待遇、未休年休假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多元诉求。
[典型案例]
保安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
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014年5月,曾桦(化名)到位于简阳市的三岔国宁小区当保安,小区由一家物管公司管理。这个小区一共有两道大门,每道大门安排四名保安值守一天。其中,白班的两人从早上7时值守到19时,夜班的两人则从19时到第二天早上7时。上班后,曾桦发现自己每天要工作12小时,而且全年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他每个月工资1700元,但物管公司没有跟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支付他加班费。
2016年12月,曾桦提出离职,并要求物管公司支付他加班费等,遭到物管公司拒绝。随后,曾桦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庭上,被告物管公司表示,原告从上班之初就自愿接受了每月1700元的报酬,这包括了他所有的工作时间和内容。
经简阳法院审查认定,被告物管公司的确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安排过补休或休假。其中,2015年3月,被告曾经给过原告几百元春节加班费。此外,在保安室还有一些休息设施。
[法院判决]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判决单位支付加班费等约28000元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保安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长时间的值守岗位,但这项工作强度不大、工作内容单一,往往只需要守候在岗亭。如果对超过八小时的工作时间认为是加班,则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最终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原告曾桦和另一个人是两人一班,每天虽然值守12小时,但总体上待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并不大,在值班时间内可以适当休息。因此,结合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法院对延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而针对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因此,法院认为劳动者每周应当至少休息一日,而且有权享有法定假日休假的权利。
此案中,用人单位安排保安实行两班倒工作制,使劳动者每天都要上班,不能享受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法院认为,这在客观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管公司支付原告曾桦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约28000元。
“现在的劳动者维权意识有所加强,但由于绝大多数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议价权,特别是处于底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意识、经营成本等多因素的影响,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完全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用工管理。但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即便是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保安,也应当保障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问题分析]
用人单位多重视生产
欠缺依法用工意识
根据《简阳市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情况白皮书》显示,该法院近4年来,平均每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5件,案件数量波动较大,类型广泛,主要来源于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而电子商务企业劳动争议问题也开始涌现。从企业性质来看,民营企业占比较高,民营企业占到了主要涉群体性案件总数的70%以上。
“首要原因在于部分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和行为的欠缺。绝大多数企业主要重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缺乏重视,导致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粗放。包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落实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不到位、对社会保险法落实不到位,存在不缴纳或少缴纳的情形等。此外,一些用人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劳动者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有关内容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发生。”简阳法院相关领导表示。
对此,简阳法院提出建议,针对当前劳动密集型行业纠纷多发的现状,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服务制造等行业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劳动者休息休假、工资待遇以及社保缴纳等问题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企业则应加强学习劳动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而劳动者则需要全面了解劳动法规以及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当劳动权益遭受侵害及时主张权利,依法理性维权。
来源: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