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雄、谢某景、刘某锋涉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雄、谢某景、刘某锋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兴国县均村乡先后8次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轻微伤。三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雄、谢某景、刘某锋为逞强耍横,在兴国县均村乡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刘某雄参与六次,谢某景、刘某锋各参与四次,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