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2月6日06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某网吧一房间内,乘受害人殷某熟睡期间,将受害人殷某手机微信钱包中的222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后逃离现场并挥霍了5491元人民币赃款。案发后,邓某将其微信钱包中剩余的16709元人民币赃款发还受害人殷某。
2019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在南昌市抚河南路某酒店一房间内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2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