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驶共享汽车获处拘役并罚金

日期:05-13
共享汽车罚金被告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伍某吃饭时饮用了三四两某品牌白酒,当晚21时10分许,伍某驾驶一辆共享汽车搭载陈某准备回南昌市某小区住处。当晚21时30分许,当汽车经八一大桥,在抚河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孺子路与南浦路中段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挂,致使护栏又碰挂对向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鞠某驾驶一辆出租车,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鞠某报警后伍某在现场等候交警,交警到达现场将伍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血。后被告人伍某赔偿了被害单位南昌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护栏损失费用和被害人鞠某车辆损失费用,并取得被害人鞠某的谅解。

2018年11月14日,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伍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95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8年12月7日,伍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1.9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伍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鞠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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