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无辜蒙冤32年 受害者理应得到补偿

日期:05-12
蒙冤者国家赔偿法补偿耿万喜

原标题:无辜蒙冤32年,受害者理应得到补偿

5月10日,据《北京青年报》报道,69岁老人耿万喜为自己30多年前蒙受的5年冤狱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遭到了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驳回原因为“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这意味着:耿万喜30多年的洗冤之路仍然未能圆满落幕,而他也将继续向江苏省高院申请赔偿。

中青报:无辜蒙冤32年 受害者理应得到补偿

1982年,32岁的耿万喜在老家江苏盐城市滨海县陈铸乡小街开了一间小卖部,后经朋友介绍,又进入了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当会计。当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商品交易开始兴起,耿万喜以为这会是他个人事业的起点,却没想到,自己很快就会遇到纠缠了他半生的梦魇。

就在耿万喜进入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之后不久,一家公司向他提出了代购价值30000元的橘子罐头的请求,后来,因橘子罐头价格上涨,该公司又决定放弃购买,要回货款。当时,货款已经打到了卖方账上,耿万喜因此向这家公司提出了先由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用这笔货款购买橘子,然后再用卖橘子的钱还款的方案,得到了这家公司的应允。后来,尽管橘子只卖出了1万多元,但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还是凑来了其他资金和货物,还上了这家公司的货款。然而,耿万喜万万没有想到,1986年4月,滨海县检察院突然找到他,表示他“诈骗”了该公司的财产。最终,经法院审理,耿万喜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为此付出了包括失去工作、名誉破产等一系列沉重的代价。

中青报:无辜蒙冤32年 受害者理应得到补偿

出狱之后,耿万喜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绝非诈骗,于是开始了他漫长的洗冤之路。在遭遇了多次失败与挫折之后,2018年,这起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在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于判决耿万喜无罪,洗清了他从而立之年一直背负到花甲之年的冤屈。也正是在这个无罪判决的基础之上,耿万喜才向当地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仅从情理上看,所有人应该都会同意:耿万喜有充分的理由因他无辜蒙冤的经历得到赔偿。一方面,当年法院的错判令他失去了5年宝贵的青春与自由,另一方面,曾经入狱的经历,更是让他在30多年里一直背负着“罪犯”的名声,很难回归正常的生活。如此沉重的代价,任谁都无法轻易承受,不论是从公正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受害者都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中青报:无辜蒙冤32年 受害者理应得到补偿

既然情理如此,盐城中院为何驳回了耿万喜的国家赔偿请求呢?原来,这里涉及到的是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盐城中院看来,耿万喜的冤狱发生在1980年代,而国家赔偿法在1994年才得以出台,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这起案件无法适用国家赔偿法。

然而,这一说法虽然看上去有法理依据,却也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尽管耿万喜坐牢的时间是1980年代,但直到2018年为止,耿万喜的冤案都没能得以纠正,使得他一直都是“戴罪之身”,从这个角度出发,当年的错判对耿万喜权益造成的侵害是持续性的,直到最高法巡回法庭纠正错判方告终止。若以此标准看待,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未必不能适用。而这起案件的最终结论,也仍需等待江苏省高院的下一步裁决。

国家赔偿法在此案中是否能够适用,归根结底是个法律技术问题,当下,我们也很难预测此案下一步的审理结果。但是,蒙冤者理应得到补偿,却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无论如何都应得到充分的考虑。就算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确实不适用于本案,司法机关至少也该告诉耿万喜,他的蒙冤经历应该适用怎样的赔偿标准,又该如何求偿。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决不能够缺席,这一点在每起案件中都应得到贯彻。

作者:杨鑫宇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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