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2年后获无罪 新京报:精神赔偿或可溯及过往

日期:05-12
国家赔偿法无罪过往

原标题:男子32年后被改判无罪,精神赔偿或可溯及过往|新京报快评

文|吴元中

据报道,因涉嫌诈骗罪,今年69岁的江苏盐城老人耿万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经32年不懈申诉,2018年6月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终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在其提起国家赔偿后,江苏盐城中院于今年4月30日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他的情形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就被假释、解除羁押,《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此,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不无道理。

其律师认为,2018年6月最高法才改判耿万喜无罪,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改判之时。这是把侵权时长和错误纠正历时混为一谈。

正如实施殴打是指相应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侵权人不予认错或赔偿就属于持续殴打一样,不能因为错案一直没有纠正,就认为坐牢等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状态就一直在持续着。

“改判前侵权一直持续说”固然站不住脚,但身为错案受害者的耿万喜,就不该得到相关赔偿?答案是“不然”。

虽然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早已终结,但因错案状态一直持续,耿万喜一直处于被冤枉状态,这持续给他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并不会随着羁押状态的解除而终止,而是会一直持续到令他释然,即到2018年撤销错误判决、宣布他无罪的时候。所以,在精神赔偿方面,宜按照批复规定或法律精神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而不能因为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不适用该法,使得精神受侵害的行为也不适用。

在该案中,因一个错误判决,耿万喜不仅受到牢狱之灾,还被单位除名,整个命运也被改变。鉴于此,该给予的合法赔偿也不能不给,或少给。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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