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徐州一优质项目疑似“豆腐渣”工程
在江苏徐州,一个拥有“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古彭杯优质工程银奖”等荣誉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完毕一个多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引发了系列的纠纷和诉讼。
□本社记者刘洋
因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江苏派乐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派乐滋公司)将果蔬厂房二期工程及预处理车间工程先后承包给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荣翔公司)负责施工。
不过,在该项目施工完毕一个多月后,地坪和承重柱体先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经鉴定是施工方没有按照施工规范操作导致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明显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却先后被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评定为“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和“古彭杯优质工程银奖”。
随之,引发两场互为原被告的诉讼之战。
被评优的“豆腐渣”工程
派乐滋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高新区,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9月24日,派乐滋公司与荣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派乐滋公司将其果蔬厂房建设工程二期发包给荣翔公司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后,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2014年10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铜山工程质监站)向派乐滋公司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委派该站工作人员姜启中担任工程的监督联系人。此后,2015年3月2日,派乐滋公司还将预处理车间工程发包给荣翔公司施工。
2015年8月,荣翔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二期厂房施工内容。2015年8月底,铜山工程质监站对该厂房工程进行验收,姜某代表质监站作为工程验收的召集人和验收人。姜某同时还兼任施工单位荣翔公司的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出现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上,并代表荣翔公司在《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审批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派乐滋公司行政部经理赵俪娅称,工程验收之后,公司开始在二期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现地坪整体性质量出现问题,随后又陆续发现支撑柱体、屋面工程严重偷工减料、材料不合格、门窗材料与设计不相符等系列质量问题。
面对上述问题,荣翔公司均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是“合格工程”为由,拒不承认和承担任何质量责任,致使派乐滋公司的生产设备无法正常安装、投入使用。
另外,这一明显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却先后被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评定为“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和“古彭杯优质工程银奖”。
诉讼中的诉讼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16年6月22日,派乐滋公司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下称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荣翔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400万元,同时要求荣翔公司在竣工备案表中加盖公章,配合办理项目竣工备案登记。
2016年9月26日,铜山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下称方建公司)对涉案建筑工程的素土压实度、碎石垫层厚度及压实度、上下层混凝土厚度及强度以及地面空鼓开裂原因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10月25日,方建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意见为:涉案工程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施工不规范,只能将原地面混凝土全部铲除,重新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对素土、碎石垫层、混凝土进行施工。随后,铜山法院又委托华东造价公司对整个地坪重新施工的总造价做出161万元的司法鉴定。
2019年4月12日,铜山区法院做出判决,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荣翔公司给付派乐滋公司的修复费用为1072852.64元。
“在地坪质量诉讼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厂房立柱质量问题和屋面工程偷工减料、消防材料不合格以及门窗玻璃材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并要求法院进行质量鉴定,但没有被认可。同时,法院对我们向荣翔公司提出的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索赔要求也不予支持。”派乐滋行政部项目负责人薛正峰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荣翔公司在2016年7月19日以派乐滋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派乐滋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对此,薛正峰表示“不存在拒付荣翔公司工程款的问题”。他进一步解释称:“正常情况下,竣工验收结束后,荣翔公司应尽快提交决算报告供我公司审计。然后依据双方认可的审计结果支付尾期工程款,但荣翔公司是在起诉我公司拒付工程款的前5天才提交的决算报告,这显然有恶意诉讼之嫌。另外,工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由此引发派乐滋的诉讼行为。因此,我们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拒付或拖欠荣翔公司工程款问题。”
“二期厂房合同造价是1030万元,荣翔公司在起诉书中依据其决算报告提出的二期厂房总造价达2200余万元,价格虚增得太离谱。”薛正峰向记者表示。
铜山法院委托江苏富邦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于2019年4月1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可了鉴定公司二期厂房总造价1760余万元的鉴定结果,在此基础上合并预处理车间派乐滋已付应付工程款判决派乐滋公司支付荣翔公司工程款1345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富邦公司出具的五份鉴定报告,前三份报告未经我们质证,后两份报告是今年3月20日开始突击开庭后提交的。我们发现鉴定方鉴定依据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存在大量后补签证单,且工程量待审而未审,从而存在价格虚高过大的问题,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我们的质证意见,但法院未采纳。”薛正峰对判决不服并质疑说。
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对于此工程纠纷,法律人士认为,涉案的工程经过铜山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继续使用,需要全部铲除后重新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由于通过司法鉴定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派乐滋公司可以请求徐州市及铜山区住建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以及“优质工程”称号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关于铜山工程质监站工作人员姜某在涉案工程中身兼两职,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甚至违法犯罪问题,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未有结果。
针对铜山法院一审判定派乐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有误,应该予以纠正。
目前,派乐滋公司已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