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严厉打击使用泔水喂猪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日期:05-08
没收泔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现就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泔水喂猪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宾馆、饭店、餐馆、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必须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处置。未取得许可证违规从事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猪肉制品。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2018年9月13日)第四条规定: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和《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餐厨废弃物(泔水)的处理环节进行全面摸排,掌握重点线索,凡有违法行为符合受案条件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违法情节后果较轻,本人认错态度好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具结悔过;违法情节后果一般,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由市农业、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没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禁企业和个人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6773049、68723772。

八、本通告由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

特此通告。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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