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萍诉餐厅索赔百万:店面装潢复制《月光》

日期:05-08
云南杨丽萍月光什刹海

原标题:杨丽萍称云海肴侵权索赔百万餐厅孔雀舞屏风墙画现《月光》经典动作“容易令公众误解双方存在商业合作”

杨丽萍诉餐厅索赔百万:店面装潢复制《月光》

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复制了歌舞剧《月光》系列作品进行店面装潢和展示,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云海肴餐厅什刹海店的经营单位告上法院,并索赔百万。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月光》制成屏风墙画

杨丽萍:云海肴餐厅侵权

2017年9月,杨丽萍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云海肴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涉案作品《月光》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作品复制成剪影屏风、墙画、隔断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进行展览,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杨丽萍诉称,其依法享有涉案系列作品《月光》(包括但不限于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由其运营的主打“云南菜”的餐厅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同时,这些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被告所经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而产生误解,进而使三被告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侵权制品;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装修为凸显云南特色

被告:“三道弯”不具独创性

对于杨丽萍公司的起诉,心正意诚公司、云海肴什刹海店共同代理人认为,云海肴餐厅一直主打云南民族风情,因此装饰装修、葫芦丝音乐、身着彝族服饰的服务员都是为了凸显云南色彩。

此外,心正意诚公司代理人表示,舞蹈作品在于其动作的连续性,杨丽萍的舞蹈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其对舞蹈的编排,并不能表示杨丽萍对其中的某个动作具有著作权。即便杨丽萍对其中某个动作具有独创性,餐厅《月光剪影》美术作品所使用的动作均为孔雀舞中的基本动作“三道弯”,其在很多知名舞蹈中都有呈现,应视为公有领域部分。

对于杨丽萍公司同时对三家公司提起诉讼,心正意诚代理人表示,什刹海店只有心正意诚什刹海公司负责装修和装潢等事宜,另外两家公司对此从未参与过。心正意诚公司、云海肴公司是餐饮类的,和杨丽萍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差别巨大。心正意诚公司代理人认为,心正意诚公司及云海肴餐饮公司并未构成侵权行为,不应给予赔偿。

而对于杨丽萍公司所诉的云海肴门店通过装修,混淆消费者视听,让消费者误认为杨丽萍与门店有合作关系方面,心正意诚什刹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门店中使用的剪影都未使用杨丽萍本人姓名、肖像和作品。“在发现有网友提及杨丽萍后,门店及时作出澄清,表示了杨丽萍与门店并没有合作关系。”心正意诚什刹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门店从未有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

该案当庭未宣判。

文/本报记者叶婉

事件核心

原告杨丽萍担任法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海肴餐厅经营者)

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什刹海店(分支机构)

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者和经营者)

事件原告诉称“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将涉案作品复制成剪影屏风、墙画、隔断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进行商业宣传,侵害著作权。

被告辩称餐厅《月光剪影》美术作品所使用的动作均为孔雀舞中的基本动作“三道弯”,其在很多知名舞蹈中都有呈现,不侵犯杨丽萍著作权。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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