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湖口一恶势力犯罪案4被告人获刑

日期:05-07
湖口被告人恶势力

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石慧君等四被告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慧君、刘林飞、曹祥、刘勇平四人是同学、朋友关系,平时关系密切。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石慧君、刘林飞多次纠集在一起或分别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惹是生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8年6月5日,石慧君等人在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柘矶村私自挖沙过程中,因刘某某家杂屋老宅阻挡了挖机工作,石慧君等人便擅自叫挖机司机将该砖木结构的平房推倒,并在推倒的房屋下面及周边取沙。经认定,被毁坏的房屋价值为6956元人民币。

又查明,2018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刘林飞、石慧君到湖口县马影镇大团山脚下沙场查看现场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和谢某某堆放在该处的两车沙子盗走,随后以3600元价格卖给柳某。经认定,被盗的黄沙价值人民币54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慧君、刘林飞、曹祥、刘勇平为非法采沙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石慧君、刘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石慧君、刘林飞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祥、刘勇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四名被告人组成的以石慧君、刘林飞为纠集者的犯罪团伙多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对上述四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作用和地位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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