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地头起争执 男子铁锹伤人获刑

日期:05-07
被害人铁锹被告人

男子在田间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将受害人肋骨打伤。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田间质问被害人严某为何收割机将其芋头地里的土压紧了,双方为此产生争执。被告人严某某的耕田机也开进了被害人严某田里,进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严某用扁担将被告人严某某头部等处打伤,被告人严某某持铁锹对打,并用铁锹的木制把手桶了被害人严某的右侧肋骨,后双方摔倒,被告人严某某用膝盖跪在被害人严某的右侧肋骨处,致使被害人严某的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推断被害人严某的右侧第4、5、6、7、8前肋及左侧第6前肋骨骨折系钝器打击、撞击所致。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严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赔偿了被害人严某医药费等费用5200元,取得了被害人严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严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严某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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