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拍传播资管新规机密文件,女子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据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ID:chinafundnews)5月7日消息,今天和大家讲一个泄露金融机密文件,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故事。
而这份金融机密文件,便是刚落地满一周年的《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
5月6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2月,一名80后女研究生,借调到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了下来拍照发给前同事,由此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隐去“机密”字样
将《资管新规指导意见》外传
事情是这样的,1986年出生的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至今在廊坊银行工作,其中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然而,李某在被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借调工作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在明知该文件首页写有“机密”字样的清况下,用手机对文件中的36张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资产保全部经理郑某。
据悉,这份文件是前一天她在规部法律顾问处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称是“关于商请提供意见的函”。看到后其找到潘某副处长汇报情况,潘处长让其负责处理。其就到保密机上去看这个来文的附件。附件就是要求他们提出意见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有六七十页,其向潘处长申请将文件打印出来再处理。潘处长同意之后,其就到综合处将文件打印了出来,并且在涉密机打印登记本上进行了登记。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其通过微信和原来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一些工作。其告诉郑某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郑某问是否有文件,其说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传。
郑某说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其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的发给了他。一共拍了三十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其知道发送给郑某的文件照片是秘密文件,应该是机密级的,在这份文件的第一页左上角有机密的字样,知道这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发给郑某的该文件照片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根据李某证言,其把文件处理完毕之后,按照领导安排出差了。
回后其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类似的照片,因为这些照片和发给郑某的特别像,但不敢确定就是其发给郑某的文件照片,于是其就把微信公众号的链接发给了郑某,问他怎么回事。
郑某说他也不知道怎回事,他只是把文件照片发给了廊坊银行总监费某一个人,没有发给别人。
文件被多个金融微信群转发扩散
然而,郑某看过之后将文件照片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翟某。
结果该文件就开启“一传十、十传百”的扩散模式。
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发到了“固收共进会”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22分许,“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42分许,“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
“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罗某随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
进而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美国彭博新闻社北京分社获悉后,给中国人民银行发传真申请采访。造成恶劣影响。
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事实上,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的时候就强调过保密教育,但其法律意识过于淡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吴羽
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