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谈政府投资:该让利于民的就应主动让积极让

日期:05-07
条例政府投资边界

原标题:规范政府投资,彰显不与民争利

以法规的形式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投资边界,充分体现了政府投资要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

5月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政府投资目的、原则、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0年,国家就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后定稿时至近日才正式亮相,其间已经历时九年。这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和立法机构起草该部条例过程中的慎重和缜密,也表明了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尽快使其步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性。

纵观该《条例》,其中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了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样,就以法规的形式,清晰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投资边界,也充分体现了政府投资应该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专注于投资民生领域,也有利于强化社会投资的主体地位,从而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相关测算,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投资规模为3万亿元左右,虽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算高,但考虑到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引导者的角色,因而其是否能够依法依规运行就显得格外重要。

客观地说,在很长的时间里,政府投资由于边界不清晰,不少项目都投向了经营性项目。特别是在盲目追求GDP政绩效应的刺激下,一些政府项目热衷于下海逐利,什么项目挣钱就投什么项目。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执行运营,盈利与否成为最主要的衡量指标之一。

政府投资过于追逐市场利润的结果,不仅使得政府预算资金的公共性质发生了扭曲,还对社会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影响民间投资。此外,在预算“软约束”的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很容易产生扩大投资的冲动,由此也衍生出地方债务逐年加重的问题。不少地方开始出现了债务负担沉重、投资项目资不抵债的现象,成为引发经济和金融风险的一大隐忧。

强调政府投资集中于非经营性项目,实际上是要求政府投资必须回归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此次《条例》颁布,也是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投资行为的契机。在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立项方面,时刻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意识,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民生“短板”上,该让利于民的就应该主动让、积极让。

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方面,地方政府也要严格控制预算规模,尽量防止出现超预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政府项目投资规模,特别是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也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采取更多的鼓励性和支持性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加入到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建设中。

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规范项目管理,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审批制度改革等,在这些方面不断深入探索创新,加强服务监管,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必然会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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