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牌引争执 父子打伤牌友均获刑

日期:05-05
打伤被告人被害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顾某甲被害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汤某家中的棚子内因打扑克牌的琐事发生争吵,熊某用手朝顾某甲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拖开。次日11时许,顾某甲纠集其儿子即被告人顾某乙来到汤某家中的棚子内找熊某、李某解决前一天被打的事,并告诉顾某乙对方可能会带刀,嘱咐顾某乙带刀。但双方一见面,顾某甲、顾某乙便对熊某进行殴打,顾某甲用手抓住熊某,并用拳脚对熊某的身体进行殴打,顾某乙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对熊某的腿、脚部进行砍杀,致熊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的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左小腿上段、下段均有皮肤创伤,头部也有明显伤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顾某甲在南昌市东湖区状元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顾某乙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熊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熊某对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在与被害人熊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对方打了一巴掌后,未能保持理性克制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反而预谋并纠集被告人顾某乙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顾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乙携带并使用刀具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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