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族式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骨干曾任村支书

日期:05-04
马连蚌埠市涉黑案

原标题:蚌埠市首例家族式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一骨干成员曾任村支书

日前,蚌埠市首例家族式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马连以家族关系为纽带,纠合一批成员形成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骨干成员马正超还担任了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与马连相互支持。马连涉黑犯罪组织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依托经营董马窑厂、承建工程等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歹,欺压群众。2018年4月26日,组织者、领导者马连以及其他2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恶名昭彰家族式犯罪组织形成

自1992年起,被告人马连经营五河县沫河口镇(因行政区划调整,2014该镇被划入蚌埠市淮上区)马放营村董马窑厂,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被告人马连网罗马景海(别名马胜利)、李伟、徐文友等人在沫河口境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马连因此有了恶名。2001年,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受到打击,马连被判刑入狱。马连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石彩英、马正会共同经营董马窑厂,为马连进一步积累了经济实力。

2005年12月,被告人马连刑满释放出狱。自2006年起,被告人马连利用其恶名和经营董马窑厂积累的经济实力,以家族血亲、姻亲为纽带,以经营董马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马连为组织者、领导者,其家族成员马磊磊、马正超等人为骨干成员,与其有姻亲关系的被告人肖振泽、石松以及其同村马井仁、马静龙、董学明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家族式犯罪组织。

以黑护商欺压一方百姓

在该犯罪组织中,马连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石彩英管理组织财务,并与马正会共同经营董马窑厂;马正超利用其担任马放营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与马连相互支持,在当地树立非法权威;吴广林、董学明负责工程施工;马磊磊负责执行马连指示,并与其他骨干成员、参加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家族利益提供保障。马连以家族血亲、姻亲等亲情指挥组织成员,并通过发工资、扶持组织成员做生意等方式奖励组织成员,树立其权威。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依托经营董马窑厂、承建工程等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了维护经济利益,被告人马连组织、指挥或纵容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行进行工程建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指使他人作伪证,“以黑护商”。该组织还“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房屋、车辆,提供逃跑、赔偿费用。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妨害作证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多起违法行为。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沫河口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马连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6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敲诈勒索3起;强迫交易2起;合同诈骗1起;妨害作证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2起;行贿1起;违法事实16起。

二审判决头目马连获刑24年

2015年11月10日,“4.03”专案移送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诉科办案团队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倒排工期,确保审查起诉工作有条不紊向前推进。

马连涉黑犯罪组织一案最大特点是涉黑核心人员之间具有血缘、姻亲关系,均不供认犯罪事实,且作案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检察院公诉科公诉团队结合案情实际,深入研究了当前在司法工作当中、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当中涉及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犯罪新的修改内容,形成了汇报材料,与蚌埠市公安局“4.03”专案组及法院进行了多次研讨,并向市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最终认定涉黑组织成员21人,建议侦查机关撤回2人,确保了案件办理中重大问题和关键节点把握的准确性。

2016于5月19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公诉科于依法对马连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窝藏罪等10项罪名向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连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4.03专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采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罪名,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窝藏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马连以及其他2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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