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禁删差评”关键要强化执法效力
漫画/陈彬
张涛
市场监管总局4月30日起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相关报道见09版)
时下,用户评价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一条生命线。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好评差评,既能帮助消费者作出取舍,避免陷阱,也有助于商家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大都会事先参考他人的评价,那些好评度高、零差评的商品或服务更容易受到青睐。据测算,商家每收到1条差评,订单量平均会减少10%至20%。差评太多还会导致评分下降,影响在同类商品中的排序,带来的无形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故此,一些商家往往视差评为“眼中钉、肉中刺”,欲先除之而后快。
此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删差评”已成为电商经济的一大痼疾,到了必须严加整治的时候。
实际上,“禁删差评”并非新规。作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前身,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删差评现象却屡禁不止,俨然成为灰色产业链。前不久有媒体爆料,某电商平台一些商家为了提升自己的排名,出钱删差评,删1条差评260元,多条价格还可以商量。删差评前后对比图显示,商家评分确实有变化:“4.7直升5.0”,“一星评价扣多少分就恢复多少分”。为何明知违法,商家还要铤而走险,原因就在于法律并未得到有力执行,缺乏震慑力和约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不得删差评的同时,也明确制定了相应罚则。《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可处两百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但在现实中,删差评的行为屡见不鲜,却很少有经营者因此被处罚。这在无形中助长了商家的侥幸心理,甚至滋生出付费删差评的灰黑产业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不会自动自发形成,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实施,引导人们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进而将法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显然不会仅限于重申不得删差评,有关部门更要以此为契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给用户评价架设高压线,通上高压电,广大商家才不会再打删差评的歪脑筋,从而把功夫用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上来。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