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00元旅途费殴打前女友 南昌一男子被判拘役

日期:04-29
被害人旅途前女友

陪前女友出外办事,回来后索要旅途费,不给便动手打人。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万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万某与被害人是前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9日,万某陪同被害人前往南京办事后回到被害人家中,万某向被害人索要旅途费用人民币300元,被害人不给,万某情绪激动,用手打了被害人头部及胸部,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左胸部疼痛,其损伤钝性外力作用可形成,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月16日,万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4日,万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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