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石城:公开审理一起“气霸”涉恶势力案

日期:04-17
液化气站石城县液化气

4月16日上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水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石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赵某水、赖某根、廖某海、黄某(女)将各自所属的石城县液化气储备总站(分设横江液化气站)、城南液化气站,石油液化气站、金龙液化气站组成联营体,统一经营管理。被告人赵某水等约定各自股份,明确职责与分工,参与联营液化气站管理。

2015年起,因宁都县、抚州市南丰县等地充装液化气价格低于石城县,部分群众外出充装液化气,致使石城县联营液化气站销量下降,利益受损。被告人赵某水、赖某根、黄某钟、廖某海、黄某宁、黄某(女)便商议组织人员上路巡查,阻挠群众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2015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水等人多次组织开展上路巡查,对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的人员进行蹲守、追逐、拦截、殴打,通过警告、威胁,通知相关监管单位进行处罚,私扣车辆、液化气罐,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强迫他人前往石城县联营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赵某水为首要分子,赖某根、黄某钟、黄某新为骨干成员,廖某海、黄某宁、黄某(女)、温某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水、赖某根、黄某钟、黄某新、廖某海、黄某宁、黄某(女)、温某棉为垄断石城县液化气市场,多次在石城县城及临县交界处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迫他人前往石城县联营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上述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代表、被告人近亲属、受害人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全程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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