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0万奔驰无法上牌牵出4S店销售欺诈,杭州女车主三倍获赔
据都市快报微信公号4月15日推文:4月11日,“66万奔驰车还没开出4s店就漏油,女研究生坐引擎盖维权”的视频在网络上的疯传,迅速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4月13日,西安市场监管部门责成4s店尽快退车退款。
4月15日,#奔驰漏油车已库存十个月#再次挤上热搜。
一时间,奔驰轿车的服务和产品质量问题,也成为舆论热点,其实,这并不是奔驰的第一次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
去年,杭州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70万买的进口奔驰CLS轿车,到车管所竟然无法上牌,原来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车主张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决定起诉4S店,要求退一赔三。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3日,杭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这案子的一审、二审判决书。
根据滨江区法院(2017)浙0108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车主张女士于2017年8月7日起诉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4S店所在的公司。
判决书上说,张女士在2017年3月15日从4S店提走一辆德国进口奔驰CLS320轿车,支付了65.8万元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万元。
因各种原因委托4S店代办上牌手续麻烦,车主决定自己亲自验车上牌,但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车辆的轮毂及轮胎都被更换过,涉嫌改装,因此无法完成上牌。
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这辆奔驰CLS轿车的轮胎规格为19寸,而查询发现奔驰厂家生产的奔驰CLS320轿车也只有19寸这一种规格。
张女士诉称,交车时,中升之星公司没有告知她这辆车是库存车、展厅试驾车以及车辆原厂的四个轮毂和四个轮胎已被更换的事实,也未告知车辆真实的生产日期及里程数。
在媒体采访的过程中,4S店却给出几次不同的解释。一开始,4S店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但被车主质疑回去。后来4S店又改变说法,说是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的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
对于4S店的说辞,车主也是半信半疑。在消保委的介入协调下,车主张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但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
无奈之下,车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实,张女士买的新车在4S店库存六个多月,换上去的车胎是2015年生产的,轮毂也是旧的,尺寸都是18寸。这样导致整个车辆的系数与原车不一致。
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认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000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判决结果出来后,4S店提起了上诉。
根据杭州中院(2017)浙01民终8765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审理认为,4s店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且未告知张女士更换的事实,主观上有隐瞒实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为案涉车辆,因此张女士要求4s店按照案涉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杭州中院二审判决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张女士享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4s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都市快报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