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底奔驰最大经销商:问题多多 5年至少13次被诉

日期:04-15
利星行车辆望京

原标题:最大奔驰经销商5年至少13次被起诉曾销售召回车辆被判赔

近日,陕西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女车主在西安利之星的奔驰4S店里购买了一台奔驰汽车,结果车还没开出4S店就发现发动机漏油了,但4S店却只答应更换发动机。后西安相关部门介入,市场监管部门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近5年来,利星行、利之星曾遭国内各地消费者至少起诉了13次,在这些案件中,消费者因认为所购买的奔驰车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但往往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仅有两起案件利星行和利之星被判向消费者赔偿。

利星行、利之星曾遭多次起诉

在奔驰官网上,检索“利之星”可以发现,全国共有50家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利之星的的法定代表人颜健生。同时,他也是国内10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便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此次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是利星行集团成员,利星行公司官网显示,利星行的汽车业务始于1993年,主要从事知名品牌等高端汽车的批发及零售,该公司官网对自己的介绍中称,利星行汽车是中国最大的豪华汽车经销商之一及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经销商之一。

据公开报道,截至2017年,利星行在国内77个城市拥有105家奔驰4S店,134个网点, 2016年销量为146700辆,占奔驰在中国销量30%。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5月17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2018中国汽车流通行业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利星行位列榜单第三,其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北青报记者以“利之星奔驰”“利星行奔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因销售的奔驰车存在质量问题,利之星和利星行在全国各地法院被消费者至少起诉了13次。

判决文书显示,在消费者起诉的质量问题中,有发动机机油严重渗漏、购车不到两个月油表不准、点火故障、排气管冻结车辆无法启动等问题。此外,还有销售人员销售已经被国家要求召回的车辆因此被判赔偿的情况发生。

从故障发生的时间上来看,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刚买车不到半个月便出现问题,有的数月后发现出现问题,还有的是一两年后出现问题,在地域分布上,这些诉讼涉及北京、安徽、江苏等多地的利之星、利星行汽车销售店。

在这些纠纷中,消费者的诉求往往都要求销售商退车退款,或者赔偿。但从判决结果上看,消费者的诉求一般都被驳回,理由往往集中在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仅有两起案件,利星行和利之星被判向消费者赔偿。还有案件中,消费者要求退车,但因为发生故障的部位不是是车辆的主要零件,因此不符合换车、退车的条件,消费者的诉求也被驳回。

销售被召回的车辆被判赔消费者3万

2015年7月,陈先生与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车辆型号E260,车辆总价为人民币3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了定金。后双方因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陈先生没有再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利星行望京分公司也没有向陈先生交付车辆。

后陈先生提起诉讼,他称,在签订合同后他才得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召回车的范围内,他问了销售,对方却说没有这回事,陈先生于是向梅塞德斯公司客服电话查询,证实自己购买的车辆确实属于召回车,而4s店人员却称,合同已经签了,剩下的是属于售后的事情。陈先生认为,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利星行公司及梅赛德斯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及利星行公司辩称,当时出售给陈先生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他们也对车辆进行了检查,他们不认可陈先生说法。

后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先生一万元,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2015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补充召回部分国产E级汽车》的通报,并说明本次召回范围扩大的原因是:部分车辆的发动机舱密封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从发动机隔热板上脱开,脱开后的密封条可能会因接触到发动机的高温零部件而导致车辆起火,存在安全隐患。补充召回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生产的部分国产2015款奔驰E级汽车,共计14208辆。陈先生一案中所涉车辆于2015年3月4日生产,属于召回车辆。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称对所售车辆属于应召回车辆的事实不知情,法院认为,汽车销售者应当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出召回通告前即已知晓应当召回的车辆明细。而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7月24日通告召回涉诉车辆,作为销售车辆的经销商至少应当在通告之日知悉车辆召回的事实。在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召回车辆的具体名录后,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涉车辆为应召回的车辆时,仍将召回车辆做为可销售车辆予以销售。对于召回这一关键事实予以隐瞒,更在陈先生询问涉诉车辆是否为召回车辆时,予以否认,对重要事实不提示,并做虚假介绍,使得陈先生对销售车辆存在缺陷丧失了知情权。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判处双方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先生1万元,并赔偿陈先生3万元。

称买车后发现车被维修过消费者因证据不足被驳

判决结果显示,在3起案件中,消费者在买到新车后发现车被维修过,因此提起诉讼。

2016年1月27日,崔女士与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崔丽向利星行公司购买奔驰黑色轿车一台,车辆总价56万余元。两个多月后,崔女士反映车辆行驶时发动机前部有异响,于是将车辆开到利星行公司门店处进行维修保养,利星行公司称经技师检查没有发现有异响。之后,崔女士又陆续发现车存在其他问题。

崔女士认为自己买的这辆车在销售之前存在质量问题,存在维修过的情形。于是要求利星行之星(北京)公司退款并赔偿。

在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曾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整车是否存在维修、更换的情形以及维修、更换的项目是哪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车辆整车存在维修过的痕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涉案车辆存在维修的痕迹,但根据该报告不能确定维修的时间在车辆交付之前。崔女士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利星行公司向其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进行过维修,不能排除崔女士委托他人对车辆维修的可能。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崔女士的诉请。崔女士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崔女士的上诉。

相同的情况也发生在郑先生身上,2015年5月,郑先生从利星行天竺之星处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价格30万余元,郑先生称,在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后发现该车油箱口部分的车漆变色,经与被告销售人员联系并在秦皇岛当地奔驰4S店检查,确认该车有过维修。郑先生称,他购买该车后一直自己使用从未修理过,被告欺诈销售。郑先生要求对方退车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郑先生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诉车辆属于事故车,也无法证明利星行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驳回了郑先生的诉求。

提车不到半月出故障要求退车被拒

长春人付女士花费20多万,从利星行(长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B180轿车。但提车不到半个月,付女士发现汽车连续出现两次排气管冻结,车辆不能启动的故障,虽然经过修理,但不久之后再次出现问题,不能启动。付女士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利星行(长春)汽车有限公司表示,根据我国现在已生效的三包法规定,付女士车辆所产生的状况,不符合退车或换车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是使用品、是消耗品,基于不同的驾驶习惯及驾驶环境的差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汽车出现问题主要以维修方式解决,在销售方穷尽维修方法仍无法解决车辆问题,且经鉴定车辆的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车条件时才可能导致退车。根据规定,汽车排气管不是车辆的主要零件,因此产生的相关问题不符合换车、退车的条件。付女士主张所购车辆排气管设计、制造存在瑕疵要求解除购车合同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付女士提出上诉,后法院二审驳回了付女士的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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