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作非为欺压百姓 昌江法院对王某等7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日期:04-15
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4月15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某、万某某、夏某某三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4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夏某某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从2017年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夏某某为帮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泄私愤,纠集40余人持凶器拦截、恐吓、驱赶玖域一品售楼部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售楼部工作秩序,致使营销中心无法正常营业。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夏某某等人持械具在三宝村景合堂内任意毁损财物。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万某某等人在吉马美苑停车场故意伤害他人、打砸汽车。

一审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万某某、夏某某为成员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年内实施了二起寻衅滋事、一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夏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应对其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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