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假身份办理信用卡透支获刑五年

日期:04-15
被告人被害人信用卡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陶某利用拾得的被害人谌某身份证在某银行信用卡官网上冒充被害人谌某的身份信息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并收到了卡号为×的信用卡。2017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陶某利用拾得的被害人谌某身份证以及伪造的被害人谌某驾驶证,冒充被害人谌某身份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银行申请办理激活了信用卡的业务。之后,被告人陶某利用骗领被害人谌某的该银行信用卡采取取现和消费的方式进行信用卡透支诈骗活动。截止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陶某使用骗领被害人谌某的某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诈骗人民币79109.58元。2019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归还了该信用卡账户的欠款,目前该账户无欠款。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于2009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共计诈骗人民币79109.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陶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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