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火锅店吃饭,发现桌上放着店内用于点单的平板电脑,便起了贼心,将其偷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2019年1月18日18时许,周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一火锅店内吃饭。期间,见该店用于点菜的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放在桌上,遂将其藏匿,并在饭后离开时将该部平板电脑窃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38元。
2019年1月22日,周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平板电脑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所盗财物价值1738元,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南昌一女子吃火锅顺走店内点单平板电脑被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