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被控为摆脱恋爱关系杀害女同事“伸冤”16年后获再审
“伸冤”16年后,天津一男子杨松发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面临再审。
2001年3月3日晚,与杨松发同一公司的一名女工惨遭杀害并被抛尸。
时年36岁的杨松发,被指控“为摆脱与刘彩菊恋爱关系”而行凶,涉嫌故意杀人。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杨松发被判处死缓。
自法院作出判决起,杨松发及其母亲杨宝兰开始了长达16年的“伸冤”之路。
2018年底,最高法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天津高院再审。律师吴丹红说,听闻此讯,狱中的杨松发“失声痛哭”。
▲杨松发年轻时照片。受访者供图
一审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有异议
天津二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0年夏,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彩菊之兄刘发,结识刘彩菊,之后,两人关系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
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途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两人下车后,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彩菊头部、双臂猛砍,先后两次将刘彩菊砍倒,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2001年5月30日,警方抓获杨松发。
2003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天津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松发为摆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复砍击,其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杨松发尚不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对这一判决结果,检方和被告人杨松发均提出了异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杨松发也提出上诉,否认犯罪。但双方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天津二中院对杨松发的死缓判决。随后,杨松发被收监执行。
代理律师吴丹红介绍说,杨松发从2001年被抓被判刑之后,一直在申诉,申诉理由包括: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没有作案的时间、现场没有他的生物检材、作案的工具跟他的口供不符、案发现场的两枚脚印都跟他的不符等。
不过,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驳回了杨松发的申诉。
法院未认定刑讯逼供
一审判决书显示,杨松发入监时承认过杀人。对此,杨松发说,那是在初次进入看守所监室时,“号长”要登记每一个新来者罪名,在报告罪名时,杨松发说自己是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抓的,但也声辩自己没有杀人。
66岁的马芳菲,是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退休律师,曾担任杨松发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他在辩护中指出,“杨松发受到了非正常的遭遇”,如2001年5月30日被抓后,杨松发被连续审讯长达近49小时,从5月30日15时30分,持续至6月1日16时10分,“近49个小时没有得到正常休息”。
实际上,针对杨松发是否曾在警方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天津高院二审时还进行了庭审。马芳菲回忆,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过法庭调查,“但证人证言,并未采纳”。
据案卷中的证明材料显示,同监室人员徐某刚、侯某和等证言称:2001年7月3日,杨松发被提讯送回后,他们发现杨松发背部有明显外伤。
另有一份证据显示,当天杨松发提讯回来,经检查后背胳膊有伤,经询问是办案人员用皮带等物所打致伤,在监室内没有挨打。
不过,出庭的检察员称,杨松发身上有伤,并不能证明其被刑讯逼供。法院也最终未认定刑讯逼供的情节。
此外,检方指控,杨松发预审期间,曾向办案人员打探证据情况,并承诺如将证据销毁,他就给办案人员25万元。
这一证言,后来被法院认定证明其有畏罪心理。
不过,申诉代理人赵德芳认为,2001年时,杨松发月收入一千左右,除去开支,存款不足一万,“有办案警察说,杨松发试图贿赂他们25万,在当时,这对杨松发而言,简直是天文数字”。
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
杨松发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开始申诉直至今日。其母亲杨宝兰无数次往返京津之间“为儿伸冤”。
杨松发的代理律师吴丹红还记得,2017年,年近80岁的杨宝兰拄着拐杖找他。“他没有杀人,没有作案动机,没有作案时间,除了刑讯逼供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犯罪,他是被冤枉的”。这是杨宝兰初次见到吴丹红时说的话。
2017年6月,律师赵德芳加入此案。赵德芳回忆初次见到杨松发时,身高一米六左右的他很瘦弱,“看到我们,他有点激动”。“我们通过分析现有部分案件材料,结合杨松发自述,初步认定该案有重大疑问。”
今年4月,律师收到了最高法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根据决定书显示,最高法于2018年12月25日,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吴丹红说,听闻再审决定,杨松发的母亲杨宝兰非常激动,狱中的杨松发听闻此讯后失声痛哭。
▲最高法对“杨松发案”的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疑点
脚印与杨松发鞋码不一致
此案中,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种鞋印,一种旅游鞋底花纹,长26厘米(欧42码),另一种皮鞋花纹,长21厘米(欧32码)。但杨松发穿的鞋子是38码。
赵德芳表示,21厘米的鞋印大概符合一个八岁左右孩子鞋子的尺码,另一个是26厘米的脚印符合一个成年男性的鞋码,但杨松发的鞋码是24厘米的。一个瘦小的男人,穿着不合脚的鞋子,在离家几十公里的荒郊野外实施暴力犯罪,不合常理。“现场留有两种大小的足迹,假如一个人是杨松发,那么另一个人是谁呢?”
对作案凶器的描述不一致
法院认定,杨松发行凶使用的凶器是从死者姐姐刘某某家中厨房偷出的菜刀。
本案二审的辩护人马芳菲指出,刘某某证言中,家中有两把菜刀,自从刘彩菊失踪后,发现家中丢了一把。
让人意外的是,丢失的这把菜刀是黑色塑料把的,而在杨松发有罪供述中,菜刀都是“黄色木把菜刀”。马芳菲表示:“刀到底是黄把还是黑把,两处表述不同”。
作案工具等物证未能找到
据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杨松发作案后,将作案用的刀、铁锹及刘彩菊的大衣、背包抛在一处炼油厂处,将自己的防寒服、裤子、白色旅游鞋及手套,抛在在大港电厂处,经多方查找,因上述两处施工,物证未能找到。
马芳菲回忆称,二审庭审时,他被指定为杨松发的辩护律师,对物证缺失一事,曾当庭提出过疑问。
对此律师赵德芳表示,卷宗中也提到了物证缺失的内容。律师吴丹红表示,此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杨松发犯罪。根据杨松发的有罪供述又找不到物证。
新京报记者李一凡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