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男子购买微信账号冒充他人诈骗获刑

日期:04-08
微信账号被告人财物

日前,被告人钟某某因利用微信骗取他人财物,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从网上购得时某微信账户(账号:shihuasheng000)后,登录该微信账号,假冒时某向该微信账号内的时某微信好友借钱,在获得对方微信转账或红包后就将对方拉黑。通过该方法,钟某某先后骗得该微信号内的十余人财物共计3748元。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微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钟某某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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