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贼偷骨灰勒索家属用钱赎:给我现金 还你骨灰

日期:04-04
骨灰骨灰罐被告人

原标题:“你给我现金,我还你骨灰”

骨灰盒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它寄托着家属对逝去亲人的哀思

但竟有不法分子想到偷盗骨灰盒

勒索家属用钱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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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阅到近年发生的几件案例,犯罪嫌疑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一年二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1:盗走骨灰盅勒索管理公司15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樊某(已判决)等人经商量策划后,携带撬棍、电筒等工具,去到增城区正果镇达观公司管理的万某墓地内,用工具翻动墓地内的十个墓室盖,将其中一个墓室中编号为2263的骨灰盅盗走藏匿,并打电话给达观公司勒索人民币15万元,后因同案人樊某被抓获而未能勒索成功。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何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盗走骨灰勒索家属,手法恶劣被重判

2013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商策后,去到惠州博罗县罗阳镇汤泉林场赤竹坑二组“围下岭”,将被害人张某勤亲属金锃内的骸骨盗放至附近高速公路的排水沟里,后以汇款人民币20000元方可归还骸骨为由,先后两次共向被害人张某勤索取了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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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后,缴回赃款已由被害人领回。

2013年11月24日,张某甲、张某乙经商策后,去到惠东县大岭镇殡仪馆福寿园东区墓园,将该园的两座墓碑内的骨灰盗放至附近的草堆中,后以汇款人民币30000元方可归还骨灰为由,先后两次共向该园索取了人民币30000元。

破案后,缴回赃款人民币23290元已由被害单位领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二人的作案手法较为恶劣,违背伦理道德,建议对被告二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3:为盗窃骨灰罐而故意毁坏骨灰

2017年12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粮去至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村公墓园内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之机,为盗走装有死者黄某、陈某骨灰的骨灰罐,故意将黄某、陈某的骨灰倒落在地上,然后携带骨灰罐逃离现场。

当日11时30分左右,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杨某粮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粮无视国法,为盗窃骨灰罐而故意毁坏骨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粮犯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杨某粮提起上诉称其倒掉的不是骨灰。辩护人提出,杨某粮误以为案涉两个骨灰罐是文物,拿走是准备上缴公安机关以换取奖励,主观上没有盗窃骨灰罐和毁坏骨灰的犯罪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粮亦有供述在卷,承认在高埗镇低涌村公墓园内拿了两个装骨灰的罐子,将骨灰倒出来后,带着骨灰罐离开。其无视国法,为盗窃骨灰罐而故意毁坏骨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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