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责任如何界定?

日期:04-04
渝中区犬只犬链

住宅小区内饲养宠物的行为司空见惯,但规范饲养宠物亟待饲养人加强自律并遵循法律规定。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梁某某遛狗时未束犬链,其饲养的犬只与其它犬只追逐戏耍时导致他人摔伤致残,梁某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查明,2018年9月18日,罗某某与梁某某饲养的犬只在小区内追逐戏耍,其中,罗某某的犬只束犬链并由罗某某带领,梁某某的犬只未束犬链,梁某某的犬只在追逐罗某某的犬只时奔向了正在步行的李某某。因受到惊吓,李某某在退避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随即被送至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的结果是: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茎突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李某某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受伤系因受到梁某某的犬只惊吓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梁某某依法应对李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罗某某的犬只束有犬链,并由罗某某牵领,且事发当时该犬只并未对李某某构成惊吓,故依法不应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支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98201.85元。

犬类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饲养也要做到文明守法,加强自律,否则狗之过终究还是人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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