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猥亵儿童、父亲独霸房产……妇女儿童如果被伤害了,可以这样维权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相关发布会获悉,市妇联与市高院、市检察院联合签署相关意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这是本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创新。市妇联与市高院就如何发挥全市各级法院和妇联功能,强化家事审判庭、少年法庭等专项审判工作,加强婚姻家庭矛盾预防化解力度等形成了19项工作机制。市妇联、市妇儿委办与市检察院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沟通配合机制等形成16项合作机制,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领域探索创新,开拓社会支持体系。
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今天在巾帼园同时揭牌。该平台为妇女儿童提供诉求表达渠道,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综合维权服务。中心设有两个咨询窗口和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以及12338热线接听室。
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发布。十大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上观新闻节选了一些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本市在探索维护妇女儿童各类权益方面的新方法和新手段。
案例1: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保障涉诉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该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独自抚养患有特殊疾病的女儿。涉案儿童不是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难以在庭审中表达诉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无法为自己发声。
在此类未成年人不作为当事人,但审理结果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儿工委办的妇儿干部以及团区委的青少年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该案中,儿童权益代表人全面开展庭前调查、全程参与调解以及庭审,并提出为儿童设立专项保障金的建议。在各方努力下,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2:曲某某猥亵儿童案
严惩网络猥亵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8月生,冒充童星审核小组的女性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软件获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胁迫多名女童在视频中实施自我猥亵行为,以供其观看。
曲某某案的被害人多数未满12周岁,最小的只有10周岁,其中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被迫实施的自我猥亵行为对女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曲某某采取广撒网、随机在网上寻找目标儿童,导致被害者人数众多,仅在案的就有11名女童,且潜在被害者众多。
2018年3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提起公诉,指控曲某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且应认定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以从严从重打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案例3:魏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
谁来保护她们的生育权利?
申请人魏某于2005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每月工资为4000元,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之后因怀孕晚期开始休假,在休假期间得知被申请人停业。
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产下一女婴,之后前往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被告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符合领取条件。申请人查询后才得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保险正常缴纳至2017年12月,2018年只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表示其因怀孕在家休息,没有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也不知道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停掉。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申请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助。申请人为此事多次向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一开始表示先让申请人去社保部门领取,如果领取不到就由被申请人支付,但之后双方沟通无果,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申请人的生育待遇。
申请人最终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离婚子女与其父不动产纠纷案
父亲独霸房产,调解挽回被房子“割裂”的亲情
1996年,张某某与孟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6岁)抚养权归女方,待其满18周岁与父亲张某某共同共有长兴镇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2011年,张某某再婚,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分得三套动迁安置房,除保留自住房屋一套,于同年将剩余卖出,所得款项购置其他房产。2018年,其女儿18周岁,提出以货币形式要回房屋的一半份额。张某某拒绝,双方争执未果,女方遂找人围堵并威胁张某某。对方报警,警方联系长兴镇妇联要求联调。
调解人员分别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按约定返还房产份额。劝慰孟某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孩子正当权利,做个文明维权人。
最后经调解人员的讲情、明理、释法,双方达成支付80万元房款的共识。双方自愿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房款于一个月内付清。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