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三中法院受理一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诉请3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万余元。
原告南川区林业局诉称,被告张某毛、张某华及李某冬的行为,均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虽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三中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6570.71元,判决被告张某毛、张某华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48250.3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根据已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被告张某毛、张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用油锯环锯的方式,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属樟科楠属)2株,目前已死亡的一株立木蓄积5.2立方米,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张某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张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李某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市三中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并告知了诉讼权利。同日,合议庭成员到现场查看了李某冬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及恢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