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出格”十年引发八百余案 法院提示玩笑风险

日期:04-01
侵权法院愚人

原标题:“愚人出格”十年引发八百余案法院提示“玩笑”风险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今天(4月1日),朝阳法院发布法律风险提示称,通过对整个北京法院系统的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因开玩笑或恶作剧而引发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数量逾800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民事案例大多集中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借贷纠纷,另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消遣民众善意扰乱公共秩序

据介绍,2018年11月30日,“温州乐清11岁男孩失联”的消息引发关注。在各界人士接力寻找之际,“妈妈藏孩子试探爸爸”的家庭闹剧不仅透支社会诚信,占用宝贵警力资源,更触碰了法律底线。

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12月13日,参与搜救的乐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道歉信,向救援队公开道歉;赔偿公益救援队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今年2月25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朝阳法院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欠条非玩闹法院判决还钱

另一起案例中,在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给小李出具欠条一张“我小张欠小李1万元人民币,还款日2115年前”。2011年12月13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之间没有债务需要分担,离婚后发生的债务都由自己负责,与对方无关”。小李多次催要欠款,小张拒不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

庭审中,小张辩称打欠条是开玩笑的,根据还款日期2115年就能明显看出该欠条是闹着玩才写的,而且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之间没有债务需要分担,故不存在债务关系。经过法院审理,该欠条是小张本人书写并签字。法院认为,欠条中载明的还款日应视为双方对该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只能证明二人没有对外共同债务,不能证明二人之间没有债务。据此,法院判决小张还款一万元。

法院分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开玩笑应有限度不动手是底线

张某和于某是同学关系,二人共同被学校推荐到某公司实习。某天下午,二人一同在项目地点工作。其间,于某跟张某开玩笑,张某觉得玩笑有些过火想要离开,被于某拦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于某打了张某一个耳光,张某在躲闪过程中滑倒,头部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医药费2150.87元、误工费763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于某赔偿张某共计2671.87元。

无独有偶,邱某和海某是某学校初三年级同班同学。2016年5月10日下午的课间,二人开玩笑,邱某遂在楼道内追赶海某,追赶过程中邱某的右手按压在楼道的消防栓上,消防栓玻璃破碎致其右手掌长肌腱断裂、神经断裂、皮裂伤,花去医疗费18211.72元,并休学一年。邱某将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621.7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因开玩笑追逐打闹行为与邱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未能发现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邱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确定邱某自担40%的责任,海某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新京报记者刘洋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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