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内被打 持续被打两小时最终惨死

日期:03-29
养老院精神障碍老人

原标题:|养老院内被打致死 施暴者有精神障碍

原以为将父亲送进养老院,可以让老人安享晚年,得到专业照料。不料老人遭同层“院友”殴打,最终死亡。3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62岁老人被打致死案。据介绍,打人者为居住在同一养老院的66岁老人卜某,案发后经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最终法院判决卜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4216.1元。

老人被打两小时最终死亡

62岁的老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被人殴打长达2个小时,并最终造成自己失血性休克死亡。据介绍,受害者老陈是汕头人,育有三子一女,儿子和女婿都在广州工作,还开了一家化妆品公司,而女儿体弱多病,也无法照料老陈。于是,孩子们一商量,决定从2015年5月起,将老陈送进某源养老院(一级护理),并隔三差五就去探望。在孩子们看来,这样一来既能兼顾工作,父亲也能有专人照料,也算是安享晚年。

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6月14日,老陈在养老院内自己的房间遭卜某殴打,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而打人的卜某,其实是住在同一楼层的老人,66岁,二级护理,案发后经鉴定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老陈家属遂将养老院、卜某、卜某家属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打人者被鉴定为无受审能力

针对起诉,养老院表示,该事件是刑事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虽然自己与原告有托养合同,但没有证据证实养老院的行为是导致老陈死亡的原因,且事发后有积极抢救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卜某家属则认为,卜某已认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应追加卜某家属为被告,卜某是在养老院托养期间造成的过错,理应由养老院负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受害人老陈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某楼F栋801房遭被告卜某殴打,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广州友好医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受害人老陈的死亡原因为“面颅部开放伤致死”。而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老陈系被他人用锐利物体切割颈部造成左颈内、外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碍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及其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判决施暴方赔偿死者家属8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卜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老陈的生命权,各原告作为受害人老陈的近亲属及法定继承人,主张被告卜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的诉请,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综合现有证据,结合卜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病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卜某于案发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卜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4216.1元;其家属卜某湘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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