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逃税经税务机关催缴、处罚后,仍拒不缴纳税款,则构成逃税罪。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公司逃税案,被告江西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付某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该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7689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登记注册成立,被告人付某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全面负责、管理该公司。
2016年2月20日,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在申报所属期2016年1月增值税时,被告人付某延发现公司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2914523.67元,应纳税额3895468.80元。因资金紧张,无法全部缴纳上述税款,付某延遂指使公司兼职会计刘某在申报2016年1月增值税时,虚假申报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为-22170000.00元,税额为-3768900.00元。该公司2016年1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为485576.38元,抵扣进项税额82547.99元,申报缴纳税款44020.81元,此后均为0申报。故该2016年应缴增值税税款3812920.81元,实际缴纳44020.81元,逃税3768900元,逃税额占全年应缴纳税额的98.84%。
2016年11月9日,安义县国家税务局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逃税行为,遂向其下发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补缴税款,同年12月16日,又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至今仍未补缴税款也未接受处罚。2017年1月16日,安义县国家税务局将该涉嫌逃税一案线索移送安义县公安局,安义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付某延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申报应缴增值税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2016年1月税款3768900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被告单位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付某延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直接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期间,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实施上述逃税行为,亦应以逃税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