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下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宋某某等6名涉及恶势力性质犯罪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赖某某等自2017年结识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上犹县东山镇、黄埠镇等地的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逐步形成为了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经统计,在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团伙共实施了7起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轻微伤,损毁他人财物若干,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赖某某结伙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打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公共场所安全秩序,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次宣判大会邀请了该县200余名中小学生参与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