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蕉城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四起涉恶刑事案件

日期:03-29
犯罪集团被告人蕉城区

3月27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四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廖某宜等13人犯罪集团进行了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曾某裕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林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宁、乐某贤、颜某菜和孙某、陈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宁德市汽车南站、蕉城区长兴城等特定区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足浴店、老人会等特定行业场所进行敲诈勒索,2017年5月,被告人廖某宜、曾某裕、林某荣及兰某某、林某某、尹某某、崔某某等人加入该犯罪集团,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为首要分子,领导、指挥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廖某宜、乐某贤、曾某裕、李某宁为该组织的重要成员,参与该犯罪集团的大部分犯罪活动。为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生存,以达到行业控制获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多次在宁德市蕉城区对足浴店、老人会等特定行业场所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廖某宜等十三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蕉城区人大、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党员干部四十余名到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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