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3岁少年锤杀双亲之后:谁来管教?
2018年12月31日下午6点多,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学塘村发生一起凶杀案。13岁的罗小磊用锤子先后将父母锤伤并逃离现场,最终其父母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唯一的希望
“这里都是血,当时我弟弟就躺在这里,头朝向外面。我弟媳就躺在里面那个房间。” 罗小磊的大伯罗升,今年71岁。右腿残疾的他拄着拐杖,一遍遍地向记者描述事发当晚他看到的场景。
距离事发已过去了三个月,墙角大片的血迹依然清晰可见。
当晚,被侄女通知弟弟出事了之后,罗升便和几个村民一起赶到了这里。 “我当时哭都哭不来,我弟弟太可怜了,竟然被自己亲生儿子给杀了。”
罗升家中有兄妹四人,因为家中经济困难,最初,弟弟罗立并没有能够顺利娶妻结婚。“为了能够传宗接代”,罗立在30岁时,从外地娶回了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
在罗升看来,侄子罗小磊是弟弟唯一的希望。
“我侄女和她妈妈一样,也有精神问题,我弟弟快40岁了才生下了这个正常的儿子。”
罗升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在四兄妹当中,弟弟罗立是最有经济头脑且最能干的人。老实、勤劳,也是罗立留给村民们最深刻的印象。“一年365天,他恨不得能干370 天的活。”同村的一位村民如此评价罗立。
罗立一直靠做木工赚钱养家。 六七年前,罗立花钱把家里的房子加高,建成了现在的二层楼房。屋子建成后一直没有装修,仅有的几件家具大多是罗立自己亲手做的。
罗升介绍,弟弟平时最大的花销都在了罗小磊身上。去年9月,为了让儿子接受更好的教育,罗立将罗小磊转到镇上的一家私立学校就读,一年的学杂费用就要一万六千多元。
但正是这个“家中唯一的希望”,亲手夺走了双亲的性命。谈及此事,罗升难掩心中的愤恨。
锤杀双亲的少年
今年1月2日,罗小磊在云南大理被警方抓获。经审讯,罗小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由于罗小磊只有13岁,按照《刑法》规定被免于刑事处罚。事发后,罗小磊的姐姐被政府安置到三塘镇的一家福利院。
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罗小磊被抓获之后,曾被警方带回村子指认案发现场。但在此后,亲戚和村民们再也没有见到过他。对于罗小磊的安置,村民们都表示非常担心:“他回到村子里,也没有人管教他。他连父母都杀,这样我们哪里敢跟他们讲话。”
对此,罗升坦言,自己右腿残疾再加上年事已高,没有能力管教罗小磊。“政府一开始和我们协商,说是要我接手管教孩子,我拒绝了。我没有钱供他读书,也没有饭给他吃。再加上他自己的父母他都敢杀,我怎么敢收留他。”
除了罗升外,其他的兄妹也不愿接手管教罗小磊。罗升透露,目前,罗小磊已被政府送去长沙的一所收容所接受管束教育。
随后,衡南县学塘村党支部书记费益声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和湖南沅江少年弑母案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政府负责把他送去了长沙的一所收容所,他会在那边接受三年的管束教育。”
但是,罗小磊究竟被送到了哪一所管束机构,衡南官方并没有明确答复。
如何“以教代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政府收容教养的场所做出明确规定。
有专家建议,把这些“低龄问题少年”送到工读学校接受管束教育,或许是现实条件下较好的选择。不过,记者走访了长沙唯一的一所工读学校,校长坦言,学校没有能力接收有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长沙市新城学校副校长周向红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 “之前湖南沅江那个孩子,当地的司法部门跟我们学校进行了联系。但是,我们向对方说明了学校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学校的招生条件是摆在那个地方,他这样的孩子就不符合我们学校的的招生条件,所以我们就拒绝接收了那个孩子。”
周校长介绍,根据1987年发布的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不包括暴力犯罪。
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以及国家政策上来讲,工读学校没有承担暴力犯罪或者恶性犯罪的孩子的教育和矫治的义务。“另外,我们学校目前的硬件设施也是不具备对这方面孩子的管理条件,我们学校的准确定位就是九年义务教育的补充。”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关注,而这些问题少年的后续安置往往没有达到公众的心理预期,“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再度成为热议话题。今年两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
对此,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副研究员尹琳有不同的见解:“未成年人是不成熟的,他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他还处于成长、发育过程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环境犯罪的被害者,把刑事责任年龄再降低,也就意味着让他一个人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个是不正确。”
在尹琳看来,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关键是以教代罚。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预防、矫治措施,以至于在具体案例中缺乏可操作性。
对此,尹琳建议,需要在立法层面补齐“以教代罚”的关键一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比如明确规定政府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以及执行方,通过立法来明确责任。”
在今年两会的“部长通道”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此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内容的协调配合,解决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空白盲点等问题。(文中罗小磊、罗立、罗升均为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楚华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