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心调解化纠纷 渝中法官获点赞

日期:03-25
渝中法官借款

近日,渝中法院法官快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赠“悉心调解、堪称最佳”锦旗一面,庭后原告代理人还在其朋友圈为渝中法官点赞。

2013年8月1日,被告况某某、姚某某、税某某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找原告黄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为月利率2%,当日黄某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指定账户,三被告出具了借条并签字。后借款到期,三被告均未偿还。2014年10月1日,税某某称需要续借10个月,重新出具了借款合同,况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姚某某未在场未签字。2018年2月15日至2月28日期间,况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借款3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黄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罗静拿到案卷后,迅速启动快速审查程序,通过电话向各方当事人初步了解案情,经过多次沟通后,承办人了解到在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时黄某已将2013年的借条销毁,姚某某称其收到10万元后直接帮税某某归还了高利贷,但缺乏书面证据,税某某没有直接向黄某归还过任何款项,黄某在借款到期后也没有以书面方式进行过催收。税某某在电话中称,其作为借款合同中载明的主债务人只是签了个名,但黄某没有向其实际支付借款,双方借款关系不能成立。承办法官分析,如果况某某、姚某某不出庭说明情况,而税某某否认收款事实,本案事实将难以查清,或者税某某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黄某也可能已经丧失胜诉权,由于黄某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淡漠,该案陷入对其极为不利的局面。承办法官立即向况某某、姚某某耐心释法,最终二人表示愿意到庭应诉。

开庭当天,所有当事人均到场,但税某某的代理人坚称税某某没有收到也没有使用过借款,所以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法院直接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立即进行调解工作,况某某和姚某某表示愿意分摊借款本金,由税某某承担2万元的还款责任以及案件受理费。最终税某某同意了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圆满的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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