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大件财物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赵某和韩某在离婚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09年4月,赵某和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8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前几年,一家人和和美美,还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好景不长,夫妻二人感情逐渐产生裂痕,时有争吵,纠纷不断,直至处于分居状态。2018年5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对子女的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了共识,但在如何处理婚后按揭购买的汽车上,二人产生了纠纷。这辆车购买时车价为14万元,首付5万元,截至2018年5月,尚欠本金5万元。汽车平时由赵某使用,并偿还按揭贷款。
离婚后究竟该由谁拥有这辆汽车,二人争执不下,这也导致协议离婚未果。赵某随后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秀山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债务分担问题进行了处理。因双方就汽车的财产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以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对汽车进行处理。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四中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准予双方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债务分担问题的处理结果,但改判汽车归赵某所有,赵某折价补偿韩某3万元。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头绪繁多,一时难以查清的,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以待析产后再分割;二是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进行分割;三是因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四是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但在离婚之时确实很难调查取证的财产。
本案中,汽车属于韩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的事实认定清楚,且财产数额不大。一审法院因为双方就该车辆的财产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对车辆不予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车辆系赵某使用,并由其还按揭款,车辆可归赵某所有,并由赵某就车辆现有价值折价补偿韩某。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价值未协商一致,二审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该车辆购买于2017年3月,车价14万多元尚欠按揭贷款本金5-6万元,即已支付车价款8-9万元;考虑到车辆折旧,以及赵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酌情认定由赵某补偿韩某车价款3万元。
法官寄语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可现实生活中,“白头偕老”常常难以实现,夫妻琴瑟失调的一幕幕不少上演。不过,即使破镜难圆,也希望劳燕分飞的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好聚好散,从此一别两宽,余生各自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