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少年弑母案频发 是谁错了?
在江苏盐城的石桥处,建有“卧冰求鲤”的古代孝子王祥祠。近日,就在这样一个纪念孝子之地,却发生了一起少年弑母案。
3月16日晚,13岁的男孩邵某因不服其母杨某管教,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杨某身亡。就在3个月前,湖南沅江发生12岁男孩弑母案,同月,湖南衡阳又发生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对至亲痛下杀手这样的事在近年才偶有发生,以前是极少的。但最近短短3个月之内就爆发3起相似案件,这种爆发频率难道仅仅是巧合吗?
纵观几起案件,它们之间的相似度极高:作案的都是十二三岁的男孩,男孩都为“留守儿童”,直接诱因都是家长的粗暴管教。这些因素的叠加构成了酿成悲剧的相似条件。
如果据此就称,这些少年弑母已有发展趋势,还为时尚早。有多少处在悲剧边缘的家庭,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调查,也不得而知。但具备酿成悲剧叠加条件的地方值得人们高度警惕。此种现象频发已不容人们忽视。
有人说这些孩子是“少年恶魔”,连禽兽都不如,可本性善良的孩子为何如此?一个未成年孩子的所有行为习惯,几乎都与其原生家庭不可分割。诚然,这三起案件中的孩子是弑母凶手,可留守因素造成的教育缺失,以及缺失过后的高压教育才是背后的真凶。在如此悲剧里,孩子和家长都值得同情。
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有些人总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解决这类事件的良方。事实上,拿沅江弑母案来说,对施暴男孩的处理确实显得无力,这是司法上的尴尬。但靠修改法律只是事后处理上的解决办法,绝不是成为杜绝少年弑母案的“灵丹妙药”。
据《检察日报》报道,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 14—16 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为什么在法律底线不变的情况下,青少年犯罪会逐渐升高呢?显然,法律底线不应该为此背锅!法律建设只是事发后治理的保底手段,针对青少年的教育滞后、预防空白发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是,社会发展前进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问题。在经济因素驱动下,部分地区出现了教育真空,特别是年轻的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这三起悲剧只是其中的一个表现。
对未成年人来讲,有没有人教育、能否听从教育、教育是否科学这三个问题能够决定教育效果的好坏。观察这三起儿童弑亲案,少年几乎都是“留守儿童”,教育上有先天缺失。相比父母,施暴少年更倾向于和爷爷奶奶亲近。这是由于0到7岁是孩子跟家长建立亲密依恋关系的重要阶段,在关键时期没有建立这种关系,孩子是很难服从管教的。再加上事件中的父母用暴力和强硬的教育方式管理孩子,爆发冲突的概率极大。
当然,解决教育滞后问题不能立竿见影,完善司法制度应该同步进行。对已经出现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要有强制方式,否则社会安全难以保障。目前,对罪错少年的收容教养执行得并不彻底,少年司法体系也不完善,这些都是社会的担忧之处,也是教育和矫正的脱节之处。
此外,矫正的目的在于让罪错少年回归社会。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教育的缺失和外界刺激,当这些因素消失了,多数未成年人仍然会变成守法公民。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普遍将感化教育作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理念。
悲剧发生的过程往往比悲剧的结果更值得反思。反思过后,“亡羊补牢”的工作需要做,“斩草除根”的工作更需要立即行动。否则,盐城少年弑母的悲剧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