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订酒店遇“不可取消”咋办?

日期:03-22
酒店网站预付款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穗法宣)出行前已在网上订好酒店,但由于消费者操作失误或临时行程改变,想取消或更改酒店房间的情况也时常发生,有些商家多在订单后备注“不可取消”,商家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呢?消费者陆先生遭遇预订的酒店房间无法变更和取消后,起诉国内某在线旅行网站,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11月25日11时15分,陆先生通过国内某在线旅行网站预订酒店。收到订单确认短信,陆先生发现酒店的入住时间错误,随即于11时31分致电网站平台客服,要求更改入住时间或撤销订单,但客服人员表示订单不可更改或取消。陆先生最终未入住预订酒店。此后,陆先生通过消费者服务平台投诉,但旅行网站拒绝调解后,仍扣收了预付款317元。陆先生认为该旅行网站单方制定的退订说明属于霸王条款,故诉请旅行网站返还预付款317元。

某在线旅行网站认为,陆先生通过网站预订酒店时,自行选择了不可变更或取消产品。而且,旅行网站在消费者预订酒店时合同中约定“预订人因自身原因或其他非法定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将扣收全额预付款……”并未排除消费者基于法定事由的合同解除权,不属于所谓的霸王条款。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退订说明条款是旅行网站单方制定并标注于其平台网络页面上,意在重复使用,陆先生或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绝,属于格式条款。依据该条款,陆先生一旦存在更改入住时间或取消入住的违约行为,即产生全额扣收房费的后果,加重了陆先生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其从预订成功到要求更改或取消,前后仅间隔十几分钟,变更或取消入住时间并不会对旅行网站造成太大损失,以扣取全额房款为违约后果,对陆先生有失公平,故应属无效条款。

涉案合同是因陆先生自身过错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故陆先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定扣除房费的20%(即63.4元)作旅行网站的损失赔偿,剩余的款项253.6元旅行网站应返还给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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