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裁判文书截然不同 法官:这事办得磕碜

日期:03-19
绥中县判决书被告

原标题:同一案件,原告、被告手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同?!

法院判案,应该给原告被告送达相同的裁判文书,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然而,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却对同一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更匪夷所思的是,审理这一案件的,是同一批审判人员。不同结果的裁判文书,案号却完全一样,如此荒唐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呢?

为了弄清楚这起案件的原委,记者首先找到了此案的原告赵洪利。赵洪利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的起因是由于他与被告李国法之间的滩涂转包合同纠纷。

赵洪利说,他2006年在绥中大渔场包了50亩地,准备养鱼。从赵洪利提供的滩涂转包合同上看,这50亩土地确实是以赵洪利的名义承租的。

赵洪利说:“剩了10亩地,通过别人介绍就转租给被告李国法。没有做任何纸文手续,就是口头让他接着我的名干,不允许他卖,也不允许他做别的,就是这样。”

赵洪利告诉记者,他将其中的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之后,发现李国法没有履行两人之间的承诺,反而将这10亩滩涂地转租给了第三方。

赵洪利几次找到李国法商讨,要求他把地退还,没有成功。没办法,赵洪利就起诉到了法院。

2012年,赵洪利作为原告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国法等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其实,这起滩涂转包合同纠纷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赵洪利说,这个案子自立案之后的一年多,他一直都没有等到法院的审判结果。因此,赵洪利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赵洪利说:“撤诉的第一个理由是怀疑审判长有问题,准备换一个审判长来审判我这个案子;第二个是扩大我的证据,之后我还要继续要我的地,是这个理由。”

2013年7月16日,赵洪利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当天,绥中县人民法院准许了撤诉请求,并向他送达了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虽说撤了诉,但是合同纠纷并没有解决。为此,在拿到撤诉裁定书的两年之后,赵洪利围绕滩涂转包合同纠纷,以其他事由再次将李国法等人告上法庭。绥中县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并开庭审理。但是,就在这次的庭审举证环节,被告当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决书。

这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赵洪利拿到了撤诉裁定书,而李国法拿到了判决书。

赵洪利说:“这时被告拿着判决书,打着我的脸说,你还跟我打什么官司,你已经输了,你看这是绥中法院的判决。当时我都傻了。律师当时问我,你有判决书吗?我说我没有。”

赵洪利告诉记者,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决书。而这时已经距第一次诉讼撤诉结案,过去两年多了。

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一份是给被告的判决书,一份是给原告的撤诉裁定书。被告李国法出具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是:原告赵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转,并不是原告不知情,因而对原告赵洪利要求返还滩涂土地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利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时间是:2013年5月29日。

而另一份原告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是这样写的: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审判长、审判员和判决书上的一样,也分别是:李林成、刘延顺和高云山。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

从这两份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不仅案号都是一样的,案件的承办人也一样。只是时间不一样,判决在前,撤诉在后。那么这份判决书是怎么来呢?为此,记者拨通了被告李国法的电话。电话打不通,记者又来到李国法家,家里也没有人回应。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该案的第二被告付金岭的电话,但是电话也没能打通。

为了验证这份判决书的真假,记者跟随赵洪利来到绥中县人民法院,调取了2015年第二次起诉时的案卷。

在这份案卷的证据中,记者找到了这份判决书。看来这份判决书确实被当作证据向法庭出示并提交过。那么问题就来了,同一个案件,为何有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张伟说:“这事肯定有这个事。第一是以判决结的案,驳回原告赵洪利诉讼,这个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原告这个案子打输了。判决给谁送达了呢,给三个被告其中一个人送达了,但是原告没有送达这个裁判文书。”

张伟庭长也承认:“这个案子,确实有瑕疵。”

按照绥中县人民法院这位庭长的说法,2012年的案件应该是以判决结的案,但是以判决结案为何准予撤诉,判决书不仅没有给原告送达,三个被告只有李国法一人有这份判决书。如果这份判决生效,而后来又为什么准许原告撤诉呢?面对这些疑点,绥中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明绍权又给出了新的说法,说这个案件是“以撤诉结的案”。

实际上,想要判断2012年的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决文书到底哪个有效,关键是要看法院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以撤诉结案。随后,绥中县人民法院拿出了2012年这起案件的案卷,从中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确实是以撤诉结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案件应当以判决结案,但蹊跷的是这起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没有以判决结案,却是以撤诉结案。这又是为什么呢?

明绍权说:“判决生效必须要双方宣判,判决书是应该双方拿,他一方拿,那一方原告没有拿,判决是不生效的。”

这样看来,那份判决书只送达给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也许只有当时这起案件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最清楚了。

当记者提出要见这个案子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的时候,绥中县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庭长和副院长先后都承认,这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确实是绥中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再看这同一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不管是判决书还是撤诉裁定书,都盖有绥中县人民法院的院印。同一案号的一个案子,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在盖章之前是否经过了审核程序,法院的院印又是怎么盖出来的呢?

在记者的追问下,张伟说:“有毛病,这事。别查了,好不好,这事真是办得磕碜,让我们司法机关颜面扫地。”

从2013年结案到现在已经几年了,如此明显的错误,绥中县人民法院为何一直没有处理呢?对此,明绍权说:“因为他们也没有找,我们也没有发现。”

而实际上,从2015年赵洪利再次起诉时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到,在被告质证环节,被告拿出的第二个证据就是: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一份。当时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怎么能出判决书,我提供本案的撤诉裁定书予以证明。在庭上,审判长回应:确实是一个案号。并且把这份判决书作为证据收纳在了案卷中。

通过这份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在2015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知道,2012年案子存在有两份不同裁决文书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依然没有主动纠正这个错误。

张伟解释说:“那个时候已经过了再审期限了,这个期限就是半年,判决裁定这个半年。”

赵洪利认为:“你说过六个月没有申诉,我两年多才看到这个判决书。你下了双重判决,完了你还怪我申诉期超过了?”

当记者问到对于这个案子两份裁判文书的事情,下一步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怎么解决的时候,张伟庭长这样答复记者:“判决有效还是裁定有效,有没有错误,有没有瑕疵,有待于进一步再审,下判案子之后,到底是哪个错了呢,没法说,下一步必须开庭。”

但在2018年11月21日,原告赵洪利收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上写着: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让人不解的是,原本以撤诉结的案,同时按照之前绥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所说,这起案件中的判决是不生效的,并且应当收回判决书。那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何不纠正之前的判决,反而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撤诉裁定有错误呢?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赵洪利说:“这个裁定书我是撤诉了,怎么还是错误的呢?我错在哪儿了?我官司不打了,老百姓说句土话我官司不打,我撤诉了,我错在哪儿了?”

这显然是一起在审判程序上有明显错误的民事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却在几年的时间里视而不见,不仅没有主动纠正错误,反而曲解法律对审判程序的规定。那么,当初这起案件是怎么判的?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会有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又为什么会一错再错?用节目中法官的话说,这事办的是“磕碜”,让司法机关颜面扫地。但后果恐怕不止于此,这事再往大了说,还影响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面对错误时,能够主动纠错,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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