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周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口腔诊所工作期间,趁同事汪某在诊所工作忙时,擅自拿汪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和微信,陆续向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里转入钱款,共盗取汪某100700元。
2018年10月23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次日,周某某的家属赔偿汪某1007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10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