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锄死乡官案19日二审宣判 当事人称遭违法拆迁

日期:03-18
村民乡官拆迁

原标题:明经国锄死乡官案19日二审宣判 当事人曾称遭违法拆迁

来源:红星新闻

3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处获悉,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二审将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10时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

2018年9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明经国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时,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上诉状》中,明经国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头戴钢盔,我用镰铲打他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头颅上,我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第一下被害人即已死亡,后两下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明经国在《上诉状》中称,违法强拆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我并未同意拆我家房子,我家房顶是拆房挖机故意拆坏的,被害人是拆房的带队领导。被害人有过错,在我未同意的情况下,被害人带队拆我家房子。被害人是乡人大主席,他到现场不是来监督的,是带队拆房子的。他带的人把我的房子拆坏后,不赔礼道歉,还打电话指挥派出所所长‘把我铐起来’,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

红星新闻记者丨王春 图据受访者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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