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姚传龙通讯员杜泽文)3月11日,硚口区长安路上,一辆白色燃油小型客车停放在路边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车位上,被警方出具了一份《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报告单上写明,3月11日上午9时20分白色车辆在长安路上未在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事实已作了图像记录。此告知单及图像记录将提供给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武汉市区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方便新能源车辆驾驶员停车充电。这样的车位能否停放其他车辆,停放车辆能否“只停放不充电”成了不少人关心的问题。
3月12日,记者从硚口区交通大队了解到,该车辆已经被认定为违停。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发地上的标志标线和文字表述得非常清楚,车位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时使用,这就意味着,非新能源汽车不能停放在该车位,即使是新能源汽车,如果不充电,也不能在该车位停放。
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充电,也要选择在划定有停车位的地方完成,避免因为充电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上停放的汽车(报料人程先生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