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六名被告人余某根、余某贵、左某、熊某庆、李某宠、谌某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正是元旦。当晚11时许,被告人余某根、余某贵、左某、熊某庆、李某宠、谌某忠与毛某、杨某、喻某勇(另案处理,均已判刑)等人在安义县某酒吧喝酒、看表演。女艺人王某荣在表演时,喻某勇用手掀了一下王某的裙子,王某荣没有理会并继续演唱。此时,毛某冲上舞台想搂抱王某荣,被酒吧保安张怡梓制止。毛某便上前殴打保安张怡梓,喻某勇、余某根、余某贵、左某、熊某庆、李某宠、谌某忠等人见状,陆续上前帮忙殴打保安,并将酒吧老板张长明及保安章敏、计再钟、唐浩民、李忠辉等人打伤。
经鉴定,保安章敏的头、脸部多处软组织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计再钟右手部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毛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并取得了谅解。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日、6日、7日、13日、19日,被告人余某贵、余某根、左某、熊某庆、谌某忠在家属陪同下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余某根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左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熊某庆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3日、12月2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根、余某贵、左某、熊某庆、李某宠、谌某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六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根、余某贵、左某、熊某庆、谌某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根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庆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的损失由同案人予以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