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越南大米千余吨 偷逃税320余万

日期:03-06
云南大米越南

为增加利润,米业公司老板购买越南走私大米并指使员工销售,结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公司被处罚金,自己和员工均要担刑责。日前,武汉市检察院公诉的一起走私大米案获法院判决,涉案公司被处320余万元罚金,公司老板和一名员工也因涉罪获刑。

贩卖走私越南大米1100余吨

成立于2009年的湖北省孝感市某米业公司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罗某自公司成立起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初,为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罗某指派员工范某到云南寻找新的大米供货渠道。到达云南后,范某找到了从事大米走私生意的金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金某就购买走私大米之事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告知了罗某。之后,罗某直接与金某联系,确定合作关系,进一步商定了购买走私大米的品种、价格、数量等,并以每吨人民币3900元至5300元不等的到货价格,开始从金某手中购买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大米。

通过上线从越南组织货源走私进云南后,金某就按照罗某的要求,将大米的越南包装换成国内包装,并将货从云南建水等地火车站发送至成都的火车站。大米运至成都后,范某便拿着金某快递过来的领货凭证,到当地火车站收货验货,罗某再根据范某汇报的验货情况向金某支付货款,并安排范某将走私大米在成都加价转卖他人。

2017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接到该案线索,于当月12日在孝感市将罗某抓获,2018年7月,范某在孝感火车站落网。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罗某向金某购买走私大米共计1100余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

老板担刑责公司罚款320余万

该案后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米业公司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的方式偷逃关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罗某和范某分别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该罪,均应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8月,该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可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认定罗某和范某的行为属走私犯罪的下游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判处米业公司罚金320余万元。

去年以来,武汉市检察院办理了多起走私越南大米案,上述这起案件就是从走私人手中购买、销售走私大米,还有通过向海关伪报进口配额等手段直接从事走私行为的案件。据悉,目前海关部门正加大此类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上述案件中两名嫌疑人的上线金某涉嫌走私犯罪一案由长沙司法机关审理中。

记者梁爽通讯员周晶晶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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