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大字报称法官是诈骗犯同伙 被拘留15日

日期:02-26
利息大字报诈骗犯同伙原告

原标题:发大字报称法官是诈骗犯同伙 温州一女子被拘留15日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一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2月26日,浙江高院就该案发布通报,介绍了事件始末。据介绍,该案原告之所以被司法拘留起因是一条52字的朋友圈,而这52个字概括起来就是“诈骗犯和法院勾结,到处骗钱”。法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是诈骗犯的同伙,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因此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49岁的蔡某以被告陈某、唐某欠其10万余元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1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后法庭组织了调解,但是未果。

2月22日,法庭组织第二次开庭。期间被告唐某向法庭反映,第一次庭审调解后,原告蔡某擅自用手机拍下被告照片,并使用网名“洁-索朗卓玛-坚坚”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对面两个诈骗犯,他们有两个同伙坐在他们右边,同伙名字叫鹿院。老娘在温州还没有谁敢欠我钱,你有鹿院撑腰,我有欠条挡道。”

被告称原告虚构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与被告勾结等不实言论。

“她还在我家门口贴了大字报。”被告唐某说,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原告蔡某在他家和其父母家门口分别贴了“讨债大字报”,内容为“温州人注意了,这两个人是诈骗犯,勾结法院到处骗钱,就算手握欠条法院也不受理,大家要认清这两个人,千万不要上当。”

这张“讨债大字报”还附上了两被告坐在法庭上的照片。

唐某说,原告蔡某从事赌六合彩、赌球及放高利贷,出借给被告陈某的借款按照“七分息”计算,借款的当天就从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民间称“砍头息”,借款期限30日,每日须偿还三十分之一的本金。他为被告陈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二人无法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原告蔡某起诉至法院。对原告蔡某发的微信朋友圈和张贴的“讨债大字报”等,唐某报了警。

法庭对唐某反映的情况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当法官追问微信截图中的头像照片时,原告蔡某语塞。

法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是诈骗犯的同伙,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鹿城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蔡某司法拘留15日。

宣读拘留决定书后,蔡某仍对上述行为予以否认。

目前蔡某诉陈某、唐某的借贷纠纷案尚未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依法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维权的手段、依据必须合法,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捏造、散播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否则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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